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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明确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0-1-6   发布者:创业园  点击率:2369 

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近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149号)。

  所谓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将实行一案双查: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对下列税收违法案件,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1、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2、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3、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办法同时明确了“一案双查”案件的标准,对总局、省局督办和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后确认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25份,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100份的,应将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在移送前,将所移送案件简要案情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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