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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发布日期: 2010-1-6   发布者:创业园  点击率:2393 
办理机构: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南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时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申办材料: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理程序: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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