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综合调查信息采集审批表》,一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
3、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明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纳税专户银行的确认单原件(纳税人在税务管理员实施实地调查时提交);
5、购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在税务管理员实施实地调查时提交);
7、商贸企业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和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8、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房屋租赁发票。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自印普通发票的提供印刷版面上套印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2、运用计算机开具非防伪税控系统机打普通发票的提供打印式样;
3、分支机构需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报送《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4、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特殊行业另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成品油购销企业提供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大中型商贸、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在开业前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需携带下列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
3、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明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纳税专户银行的确认单原件;
5、购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发票专用章印模;
7、商贸企业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和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8、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房屋租赁发票)。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自印普通发票的提供印刷版面上套印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2、运用计算机开具非防伪税控系统机打普通发票的提供打印式样;
3、分支机构需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报送《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4、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
特殊行业另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成品油购销企业提供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大中型商贸、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适用于销售额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销售超过80万元的。纳税人可在达标次月或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房屋租赁发票)
特殊行业另外需提供以下资料:
3、商贸企业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和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4、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5、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成品油购销企业提供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大中型商贸、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