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江苏创业园是一家为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增资、工商年检、审计、代理记帐、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办理、化解财务危机等专业服务机构,拥有政府、税务、工商、法律等方面背景强力智囊团。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免费提供网络宣传、办理全市各区业务。江苏创业园期待您的加入!
服务专线:13915920064  QQ咨询:85382090
热线电话:025-66910158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首页 >财务代理 >纳税缴纳里的核定征收的方式

        公司注册  服务专线:13915920064 热线电话:025-66910158
 

纳税缴纳里的核定征收的方式
发布日期: 2010-1-13   发布者:创业园  点击率:1540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1,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账簿的;

2,应当设置但未设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全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逾期仍未进行纳税清算的;

6,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8,应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的申报收入额,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依照核定的收入额或者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9,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

10,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储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合理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缴纳税款。

 
 
 
      上一篇:南京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下一篇:南京新注册公司后如何建账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江苏创业园 2003-2030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司注册部:025-66910158 专线:13915920064 QQ在线咨询:85382090 会计代帐部:025-66016550 专线:18912926620 QQ在线咨询:85382090 
大典财务咨询(南京)有限公司  苏ICP备2022043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