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
4.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非应税项目;
6.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7..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9.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